(2016)苏1183民初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6833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与谢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谢成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833号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西门转盘(104国道北侧向西750米)。法定代表人:华早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成云,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与被告谢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曹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