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贺冬平与谢群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冬平,谢群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民初1001号 原告贺冬平,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高,系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群阳,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原告贺冬平与被告谢群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紫亮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冬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群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冬平诉称,2015年10月22日,被告谢群阳因开设湖南省豪雅君悦酒店的需要,与原告任法人代表的邵东县安东建筑软环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麦克维尔水系流空调一套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取总包干的方式,整个工程价(含水系空调一套和安装)为520800元(含后期被告增加的7楼空调28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在工程主机调试好后再付合同总价款的25%给原告;余款5%在供暖系统安装结束调试运行正常后在一年内付清。2015年年底原告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110391元。至今,被告已使用麦克维尔水系空调一年多时间。2016年11月28日,邵东县安东建筑软环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决议,在清算后予以了注销。在清算中,却遗漏了对二被告的上述110391元债权。原告在发现上述遗漏债权后,便要求被告予以清偿,2017年3月8日,被告在以原告个人名义的付款申请单上面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付款给原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039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谢群阳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被告谢群阳因开设湖南省豪雅君悦酒店的需要,与原告任法人代表的邵东县安东建筑软环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麦克维尔水系流空调一套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取总包干的方式,整个工程价(含水系空调一套和安装)为520800元(含后期被告增加的7楼空调28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在工程主机调试好后再付合同总价款的25%给原告;余款5%在供暖系统安装结束调试运行正常后在一年内付清。2015年年底原告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于2017年3月8日经原告贺冬平与被告谢群阳结算,被告谢群阳确认合同未付金额为11039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谢群阳均未付款,双方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付款申请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谢群阳在购买了空调后,与原告结算并确认了结算金额,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但其未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贺冬平要求被告谢群阳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谢群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贺冬平货款110391元。 本案诉讼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5,由被告谢群阳负担。 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被告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赵紫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尹 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