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增贵与赵兵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增贵,赵兵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初1105号原告:范增贵,男,汉族,1934年10月3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女,汉族,系原告儿媳。被告:赵兵魁,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范增贵诉被告赵兵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