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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增贵与赵兵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增贵,赵兵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初1105号原告:范增贵,男,汉族,1934年10月3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女,汉族,系原告儿媳。被告:赵兵魁,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范增贵诉被告赵兵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