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86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矿区华康瓷业职工,住井陉矿区,。被告:张某,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