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益勇、刘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益勇,刘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15号申请人:孙益勇,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人:刘范,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益勇、刘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益勇、刘范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5日经莱州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范给付孙益勇饲料款15000元,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扣除已给付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益勇、刘范于2017年6月5日经莱州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候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