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李丹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军,李丹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军,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粟,女,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李永军因与被上诉人李丹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513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永军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是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被上诉人籍贯徐州,在徐州居住符合常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上海市公安局七宝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一份、上海松江区中山街道同济雅筑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均能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上诉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李永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彭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