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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关洪兴、段文玲、王连成、刘艳红、乔远洋、邹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关洪兴,段文玲,王连成,刘艳红,乔远洋,邹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崇惠,男,职务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关洪兴,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9********,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三青村。被执行人段文玲,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4********,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三青村。被执行人王连成,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5********,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刘艳红,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5********,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乔远洋,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8********,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三青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邹洪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7********,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三青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关洪兴、段文玲、王连成、刘艳红、乔远洋、邹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扣取被执行人粮食补贴给付,直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