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司马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司马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09民初3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法定代表人:周杰,该行行长。被告:司马楠,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司马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