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王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王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60号原告:张丽君,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同(特别授权),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艳丽,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特别授权),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张丽君与被告王艳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丽君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丽君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