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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成木成、钱意娣等与陈华娇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木成,钱意娣,陈华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1267号原告:成木成,男,汉族,住连州市。原告:钱意娣,女,汉族,住连州市。被告:陈华娇,女,汉族,住连州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辉华,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文榆,连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住所:连州市。负责人:刘清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褶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丽霞,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木成、钱意娣、陈华娇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木成、钱意娣、陈华娇以自愿放弃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木成、钱意娣、陈华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木成、钱意娣、陈华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木成、钱意娣、陈华娇负担。审判员  欧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陆思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