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堂本、李桂香与钱诗广、王卫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堂本,李桂香,钱诗广,王卫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485号原告:肖堂本,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中,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香,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中,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诗广,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发,隆回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群,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发,隆回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堂本、李桂香与被告钱诗广、王卫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香及两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中、被告王卫群及两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堂本、李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损失计人民币31310元;2、责令二被告向二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二被告无故用铁锤砸烂二原告家的屋顶雨棚,因雨棚与房屋顶层整体楼面属一体,由于被告的打击行为使得整个顶层50多个平方的面积开叉、松动,楼层大梁也被振裂,钢筋也被锯掉,楼面上的整层瓦、房料都被毁损,整个恢复造价需要30000元以上。事发时仅李桂香一人在家,还带着孙子,无法阻止被告的侵害行为,只好报警,但警察没有受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被告钱诗广、王卫群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在自家房屋上非法搭建雨棚,安装下水道,搭建的雨棚侵占了被告的地界,雨棚出檐遮盖了被告的空间,整栋房屋的排水流到了被告的家里,造成被告家的鞋店损失20000余元,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未果,被告才将遮盖自己地界的雨棚和下水管拆除,属自救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雨棚上的砖洞系原告自己维修房子时敲烂的,并非被告所为,原告居心不良滥用诉权企图达到高额赔偿的目的,于法于情于理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房产证、照片、评估报告书、评估收费收据均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王仲叔、王生桃的证言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房产契纸和房产证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接待笔录及对余冬娥、候自友、卿水桃、彭爱莲的调查笔录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住院结算发票及诊断证明书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的房屋相邻,被告钱诗广的房屋购于1999年12月,原告的房子系原黄桥镇政府老宿舍,修建于1999年之前,因黄桥镇政府搬迁新址,将原镇政府宿舍予以出售,谭丁华于2008年购买了该宿舍端头的一至三层,2015年原告肖堂本从谭丁华手中购买了该宿舍。该宿舍第三层靠被告房屋方向有一个向外延伸的钢筋混泥土雨棚,长5.65米,宽0.56米,在雨棚处有一塑料下水管延伸至地面,整栋宿舍楼有一半的屋檐水从该下水管排出,穿过围墙经一小孔流向原告家房屋前的排水沟。被告房屋后有一小块空地,当屋檐水过量时,小孔排水不畅,雨水在此淤积并流向被告家里,对被告家造成一定的影响。2016年,被告钱诗广的隔壁邻居在翻修房屋,2016年9月14日上午,当隔壁房屋修建至原告家雨棚同等高度时,被告钱诗广站在隔壁邻居新修的房屋上,用铁锤、电钻等工具将原告家的雨棚全部敲掉,将延伸的钢筋锯断并将下水管毁坏,因雨棚和楼面是预制整体,被告钱诗广的行为造成原告房屋顶层的楼面、墙瓦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坏部分恢复需要的总价为28310元,原告为此花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原告家雨棚以上墙面处有一豁口,系敲掉部分墙砖而形成的采光口,该处非被告钱诗广敲打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原告肖堂本、李桂香与被告钱诗广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双方均应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钱诗广故意砸烂原告家的雨棚及下水管道,造成原告房屋多处受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屋檐雨水排水不畅,造成被告家部分被水淹,存在一定的过错,加之原告家雨棚上部分有一豁口,该豁口形成时对房屋也有一定的影响,故应减轻被告钱诗广的赔偿责任,纵观本案案情,由被告钱诗广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21917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负。被告钱诗广故意毁坏原告财物存在过错,但原告屋檐水排水不畅,对被告家的财物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恶意搭建雨棚、安装下水管道侵害了被告家的空间,因原告的房子最初修建时间早于被告购买的房子,涉案雨棚和下水管道在原告购买该房屋时已经存在,故对被告的该辩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卫群在该案纠纷中无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卫群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钱诗广赔偿原告肖堂本、李桂香房屋及鉴定费损失2191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肖堂本、李桂香对被告钱诗广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肖堂本、李桂香对被告王卫群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2元,由原告肖堂本、李桂香负担175元,由被告钱诗广负担4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远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