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培胜、焦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培胜,焦纪伟,司广海,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肖培胜,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焦纪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司广海,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仙营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延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培胜与被执行人焦纪伟、司广海、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87738.87元,被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已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