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69号被执行人唐某,男,本院依据(2016)陕04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某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某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