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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69号被执行人唐某,男,本院依据(2016)陕04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某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某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