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790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巩联合人民陪审员 杨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靳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