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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同山、杨廷照与被告杨爱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山,杨廷照,杨爱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81号原告:杨同山,男,193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城关镇古计固村9号,身份证号410923193208020013。原告:杨廷照,男,192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城关镇古计固村9号。身份证号410923192710240033。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爱芹,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城关镇古计固村,身份证号410923196403030069。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山、杨廷照与被告杨爱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同山、杨廷照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爱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同山、杨廷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同山、杨廷照撤回对被告杨爱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为1620,由原告杨同山、杨廷照负担。审 判 长 杨志鹏审 判 员 赵俊伟人民陪审员 端 木  宪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亚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