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宏申请执行赵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赵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曾用名王小鹏,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红,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战锋,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王宏依照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1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赵战锋履行了全部案款,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