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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姚思宇与罗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思宇,罗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78号申请执行人:姚思宇,男,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大专文化,银行职员,住遵义市。委托代理人:姚长俊,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26日,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罗兴华,男,生于1972年10月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姚思宇申请执行罗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罗兴华于2015年7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姚思宇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申请人姚思宇自愿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罗兴华的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可供应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姚思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谢景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