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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827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沈峰、周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沈峰,周爱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827号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7号永兴国际车城22幢A19室。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峰,男,1972年10月18日,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周爱连,女,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峰、周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以被告���峰已还款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峰、周爱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沈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