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827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沈峰、周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沈峰,周爱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827号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7号永兴国际车城22幢A19室。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峰,男,1972年10月18日,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周爱连,女,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峰、周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以被告���峰已还款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峰、周爱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市威力狮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沈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