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顺江与夏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江,夏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83号申请人:张顺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夏烽,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张顺江与被告夏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顺江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烽名下的位于宣城市阳光小区A1幢504室房屋予以查封(以50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张顺江的保全诉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烽名下的位于宣城市某XX幢XXX室房屋(以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安清审 判 员  胡光月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