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萍诉被告广汉市康瑞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广汉市康瑞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1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溟,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汉市康瑞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灵泉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杨禹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汉市康瑞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罗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