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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民与刘志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刘志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33号原告:马民,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志敏,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张淑娟,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刘志敏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窦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