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民与刘志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刘志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33号原告:马民,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志敏,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张淑娟,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刘志敏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窦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