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石桂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石桂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57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继华,该局莱城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石桂迎,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本院申请执行石桂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石桂迎未经批准,在2013年10月占用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水浇地108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石桂迎作出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水浇地退还给原村集体;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的108平方米房屋。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6月29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石桂���。石桂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石桂迎对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事项均未履行。本院认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石桂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罚字[2016]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韩继萍审判员 郝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吕军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