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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穆新生、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穆新生,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运稷一级路翟店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张新立,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新生,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克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穆新生、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稷执字第2015-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法院冻结该笔账户上的存款有专项资金壹万元,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