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桐斌与李子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桐斌,李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74号申请执行人:白桐斌,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子栋,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桐斌与被执行人李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李子栋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余款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白桐斌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