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昌建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昌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昌建,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泗洪县。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昌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昌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日夜,被告人裴昌建至泗阳县众兴镇繁荣公寓小区,采用拉车门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车内硬中华香烟两包、金南京香烟两包。后被告人裴昌建又至该小区8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方式窃取被害人周某车内单反相机一部(含单独的镜头一个)、双沟白酒一箱。经泗阳县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相机及镜头价值计人民币2540元、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720元。泗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证实,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34元。2.2017年1月9日,被告人裴昌建至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青竹苑6号楼东侧车库门口,采用拉车门方式窃取被害人朱某2车内“硬中华”香烟六条,其中3条已经出售价值人民币1350元。余下假烟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昌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周某、朱某2陈述,证人李某、朱某1、孙某、臧某等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卷烟价格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昌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昌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昌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昌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裴昌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三、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香烟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