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华清与深圳市顺当当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清,深圳市顺当当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01号之一原告:马华清,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深圳市顺当当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科园2路166号火炬大道2号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33963652-3。主要负责人:邓科承。原告马华清与被告深圳市顺当当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华清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华清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华清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