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禹吉与周洋、易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禹吉,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朱禹吉。被执行人周洋。关于申请人朱禹吉与被执行人周洋、易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字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