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刚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580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刚,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机关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退赔禹光芬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其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其有自建房一处,不宜处置,本院已进行现场查封,李刚现仍在川北监狱服刑。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到位金额为31092元。移送执行机关认可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