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莫甲、莫乙与莫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甲,莫乙,莫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保令4号申请人:莫甲,女,2004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人:莫乙,女,2004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代为申请机构:安岳县城北乡油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岳县城北乡油坊村。负责人:刘树恒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女,汉族,安岳县城北乡妇联主席。被申请人:莫丙,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人莫甲、莫乙与被申请人莫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莫甲、莫乙的代为申请机构安岳县城北乡油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莫甲、莫乙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红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坤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