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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范秀云,谢红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9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谢红兵。被告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邓卫功。被告范秀云,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谢红兵,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范秀云、谢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范秀云、谢红兵银行存款7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范秀云、谢红兵银行存款7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