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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勇与谯玉龙、胡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谯玉龙,胡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民初369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谯玉龙,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成超,男,汉族,1992年4月2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陈勇诉被告谯玉龙、胡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被告谯玉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成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谯玉龙、胡成超偿还陈勇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谯玉龙、胡成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2日,谯玉龙通过胡成超介绍认识陈勇,并向陈勇借款80,000元,后于2017年3月27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双方口头约定上述借款一星期归还,谯玉龙于2017年4月份归还40,000元,余款40,000元,经陈勇多次催要无果。谯玉龙辩称,1、陈勇所诉答辩人偿还40,000元借款属实;2、陈勇于2月12日在银行取款80,000元,陈勇取完钱交给胡成超,胡成超又交给答辩人的,80,000元是答辩人与胡成超为了还别人钱向借陈勇的,借款手续是3月27日补得。由于胡成超与陈勇系亲戚关系,陈勇只找答辩人还钱,不找胡成超;3、答辩人现在不欠陈勇40,000元,因答辩人已经还了40,000元,另外40,000元应由胡成超偿还。请求依法驳回陈勇对答辩人的起诉。胡成超未到庭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陈勇提交的证据一、2017年2月12日的取款凭证,证据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书;谯玉龙提交的证据一、谯玉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工商银行户名为王浩的借记卡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2月12日,谯玉龙和胡成超因需要还别人钱向陈勇借款80,000元,当日两人没有向陈勇出具借款手续,2017年3月27日,谯玉龙、胡成超与陈勇补办了一份借款协议书,谯玉龙和胡成超均在借款人处签名。2017年4月5日,谯玉龙向陈勇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谯玉龙和胡成超借陈勇80,000元,由谯玉龙的陈述及谯玉龙和胡成超出具的借款协议书佐证。由于谯玉龙已偿还借款40000元,现谯玉龙和胡成超尚欠陈勇40000元,陈勇要求谯玉龙和胡成超偿还借款4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谯玉龙辩称其已偿还借款40,000元,余下40,000元应由胡成超偿还,请求驳回陈勇对谯玉龙的起诉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胡成超未到庭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谯玉龙和胡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谯玉龙和胡成超负担(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芦习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