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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虎与被告张晓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虎,张晓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572号原告:王小虎,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张晓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小虎与被告张晓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