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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襄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92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定襄县解放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树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义全,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干部。2017年6月2日,本院收到定襄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定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对张建文的定国土监处字[2016]第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薄荣伟人民陪审员  康明亮人民陪审员  田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