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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某诉梁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梁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526号原告:吕某,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司机,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梁某,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