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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方全与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381号原告:方全,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滦县。被告: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大横山营村北。法定代表人:刘东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与被告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滦县东岩养殖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馥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