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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杨芳与熊文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熊文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397号原告:杨芳。被告:熊文幼。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芳与被告熊文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