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刑初3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小学文化。因涉嫌放火罪,2016年12月13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4月6日、5月9日先后被白河县公安局、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白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到白河县公安局西营派出所为其子办理户口,因资料不全未能登记上户,遂对白河县西营派出所产生不满情绪。2016年12月11日17时26分,被告人曾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第二日要砸西营派出所的消息,并于当晚19时27分,分别给白河县公安局和西营派出所打电话称“若是明天给孩子上户口仍没有成功,就把西营派出所砸了”。同年12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从自己的陕G90**号摩托车上放出1.24千克汽油装入一饮料瓶中,并将煤气罐带到液化气站灌满煤气。随后其携带灌满的煤气罐和汽油瓶乘坐熊某某的摩托车前往西营派出所,欲焚烧派出所户籍室。当车辆行驶至西营镇朱良沟口约一公里处时,被土泉村村主任操某某拦截并报警。案发后,经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公司对被告人曾某某所携带的饮料瓶液体进行检测,检测意见为饮料瓶内液体为汽油。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前往西营派出所欲放火烧派出所户籍室,后在前往派出所路途中被他人截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曾某某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内予以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曾某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知道自己错了,自己还有孩子要上学,以后不会再犯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白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放在社区服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手机微信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测试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公安机关方位、办公环境和周围居住居民情况照片,公安机关说明,证人操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形成证据锁链,全部予以确认。户政业务办理流程属于法律规定文件,不具有证据特征,不予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其子户籍登记问题,产生对公安机关不满,准备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欲前往西营派出所放火,其行为已经危害公安机关办公、周围居民居住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等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曾某某准备放火工具,前往作案途中被民警抓捕,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减轻处罚。审前评估意见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汽油、打火机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英俊审 判 员  杨无华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柯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