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飞舟、王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舟,王至华,林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保55号申请人:周飞舟,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申请人:王至华,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建阳市人,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被申请人:林美凤(王至华之妻),女,1967年6月13日生,建阳市人,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飞舟与被申请人王至华、林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飞舟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至华、林美凤价值708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王至华、林美凤价值70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