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富洋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腾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富洋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腾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57号申请人:绵阳市富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168号。法定代表人:侯松阳,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绵阳市腾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街116号。法定代表人:王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绵阳市富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腾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富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腾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富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