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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山东唯美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山东唯美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724号原告:陈建伟,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山东唯美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古建军。原告陈建伟与被告山东唯美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建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伟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