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林业局、珠海皇达兰花栽培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林业局,珠海皇达兰花栽培工程有限公司,冀州市皇达兰花苗木栽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步峰,局长被执行人:珠海皇达兰花栽培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冀州市皇达兰花苗木栽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冀州市林业局与珠海皇达兰花栽培工程有限公司、冀州市皇达兰花苗木栽培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