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永福与黄锋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福,黄锋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缮印份承办人签发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479号原告:朱永福,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黄锋伟,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福诉被告黄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永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