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3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