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2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小红、荆门市兴禾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罗琴、苏昌成、廖发红、朱卫东冯友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肖小红,荆门市兴禾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罗琴,苏昌成,廖发红,朱卫东,冯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6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3171-1。负责人张华林,行长。被执行人肖小红,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荆门市兴禾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代店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5263340-8。法定代表人肖小红,理事长。被执行人罗琴,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被执行人苏昌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廖发红,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朱卫东,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友玉,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小红、荆门市兴禾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罗琴、苏昌成、廖发红、朱卫东、冯友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偿还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借款本息1065081.83元,另按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12.6%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95元、执行费13060元的义务,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团林支行账号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