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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纪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仁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平,张仁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6672号原告:吴纪平,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被告:张仁欢,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原告吴纪平与被告张仁欢(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等人民币(下同)19,828.3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2016年1月23日17时01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RXX**轿车在本区亭卫公路XXX弄XXX号前路口,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第一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前期损失已经本院(2016)沪0116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处理完毕。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由第一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80%。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80%。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实为:医疗费,凭据确认18,608.35元,扣除其中的伙食费250元后为18,35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确认22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以上合计18,878.35元,因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故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为15,102.70元。代理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仁欢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102.7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第一被告所负之款于签收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