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人和米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人和米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昆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人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马径东明路201弄2号(宁波市庄桥粮油批发市场511-517),组织机构代码:684280823。法定代表人:陈微。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轻纺城1幢3-57,组织机构代码:053830104。法定代表人:曾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人和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昆腾商贸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17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人和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