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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延来与罗红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来,罗红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887号原告:王延来,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5日,住南召县。被告:罗红生,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8日,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王延来与被告罗红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太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