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延来与罗红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来,罗红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887号原告:王延来,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5日,住南召县。被告:罗红生,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8日,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王延来与被告罗红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太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