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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白清练、李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白清练,李巧凤,白水德,白水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5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代表人:潘良平,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儒贵,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清练,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巧凤,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水德,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水才,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安溪农行)与被告白水德、李巧凤、白清练、白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安溪农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农行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