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李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李某,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李某、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625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王某、李某、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