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晓纺与李亮东、杨凤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纺,李亮东,杨凤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04号原告:刘晓纺,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亮东,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凤英,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原告刘晓纺诉被告李亮东、杨凤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