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晓纺与李亮东、杨凤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纺,李亮东,杨凤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04号原告:刘晓纺,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亮东,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凤英,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原告刘晓纺诉被告李亮东、杨凤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